托中介买学区房,货不对板怎么办?法院审理:可退还部分
托中介买学区房,货不对板怎么办
当事人已支付房屋定金、中介公司服务佣金,法院审理:可退还部分
潇湘晨报综合 为了让孩子能接受相对较好的教育,许多家庭不惜血本购置学区房。6日,郴州北湖法院公布了一则相关案例。郴州一老伯委托中介准备斥资90余万元购买学区房,付了定金后发现竟不是预想的学区房。此事责任该由谁来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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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回顾 欲购买学区房付款后得知不是
2022春节前夕,原告邓某为其孙子今后能就读郴州市某中学,欲购买该学校学区房,遂到被告某房产服务部寻找合适的房源,当时接待原告的业务员名叫“小龙”。从2022年3月开始,“小龙”陆续带原告实地看房。2022年3月30日,甲方李某某(卖方)、代理人(共有人)张某某、乙方(买方)邓某、丙方某房产服务部、丁方(管理方)某房产代理公司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。
签订合同当日,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某支付案涉房屋定金2万元、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佣金2.1万元。
原告付款后,得知案涉房屋不是郴州市某中学学区房,认为三被告隐瞒事实,属于重大误解,请求撤销案涉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购房款定金以及服务佣金,但三被告认为是原告单方面违约,不予退还,双方为此发生纠纷。
原告邓某申请证人邝某出庭作证,邝某陈述,其系原告多年朋友,原、被告签订合同当晚,被告销售人员说案涉房屋学区小学是某完小,中学在郴州市某中学,当时被告方工作人员有三个人,总是要邓某交定金,晚上十点多邝某先行走了。
另查明,被告李某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。
法院判决 支持要求撤销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。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:案涉合同效力问题,服务佣金、购房定金问题。
案涉合同效力问题。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原告以案涉房屋不是郴州市某中学学区房,认为三被告隐瞒事实,属于重大误解为由,请求撤销案涉合同。
法院认为,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,对方当事人,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,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,并造成了较大损失。
首先,原告邓某是为其孙子今后能就读郴州市某中学欲购房屋的,虽然原告只有证人证言证实,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,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是居间人与委托人订立的、旨在实现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。
其次,原告签订案涉合同只是有购房意向,邓某与李某某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。购买房屋对于多数家庭来说要花费大量积蓄、举全家之力。现案涉房屋并非是原告想购买的学区,这与原告购房的意思相悖。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:“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”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撤销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。
服务佣金、购房定金问题。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予以返还。虽然案涉合同被撤销,但是案涉房屋是否为郴州市某中学学区房并非难以了解,故原告亦未尽审慎义务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,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某房产代理公司、某房产服务部返还服务佣金,是中介合同关系,与本案是两种法律关系。从减少诉累,节约司法资源考虑,本案一并审理。
本案中,某房产代理公司向原告出具了《收款收据》,收取了服务佣金,且该公司也促成了邓某与李某某签订了案涉合同,为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居间服务,但中介公司并未能了解原告方的首要购房需求,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。另被告李某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,并未给其产生实际损失。
综上,法院判决撤销原告邓某与被告郴州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、某房产信息服务部、李某某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》,被告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邓某服务佣金1.05万元,被告李某某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。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,法院依法予以驳回。